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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英文名称是Liaoning Food Safety Association(缩写为LNFS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从事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简称为食品)的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管理等有关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和食品专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根据本省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在食品安全方面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服务,做好政府、监管部门的参谋,促进我省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提高我省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是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太白山路110-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在食品安全方面做好企业的服务、培训等活动及做好政府参谋等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活动。具体业务如下:
    (一)积极主动了解会员单位的需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协调解决会员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广泛听取会员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并积极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授权下,推动行业自律,推动食品经营单位进行食品安全有关认证。
    (三)组织会员开展培训、交流、研讨等活动。
    (四)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政府部门组织起草、制(修)订、论证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学术研讨和成果推广等活动。
    (七)组织参加政府相关部门倡导的各种活动,尤其是公益活动。
    (八)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满足企业提出的其他合理的服务性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其他食品行业协会等单位。
    (二)个人会员:热心于食品安全事业的各方面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协会,拥护协会章程;
    (二)真正关心、支持、热爱食品安全工作;
    (三)团体会员应具备法人资格;
    (四)个人会员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向社会发布公示与信息。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诉求能得到及时回应,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保护,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想法和建议能通过合理渠道被采纳和实现;
    (四)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发表意见,对食品安全现状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参加协会的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参与食品安全的社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本条第(一)和(二)项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协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确需留任,但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4314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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