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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各分会的领导和管理,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 全省性和省内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会是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协会章程和认真执行协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在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分会由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成熟时,由筹备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予以授权成立。分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会是团结、联系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营利机构,为推动食品安全的健康良性发展服务。 

第二章 分会的成立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章程,履行相关义务,有能力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与活动的行业组织,均可向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申请成立分会。 分会的成立应充分体现食品安全方面的代表性。 

第六条 分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成立分会的申请经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秘书处初审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分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分会有权出席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参与大会重要事项的审议和表决;参与协会理事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分会应自觉接受协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执行和落实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完成协会布置的各项任务;按照协会统一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条 分会须积极发展会员,必须每年以分会的名义组织开展活动,并组织会员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分会发展的会员为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会员,报协会备案,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分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章程》,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专业规范地开展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四章 分会的职能任务 

第十二条 分会的职能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领域食品安全方面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积极向协会反映食品安全方面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策划行业交流大型活动,组织和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团体之间的业务研讨和合作交流; (四)为广大会员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研究和探讨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市场环境、发展方向、从业资格、行业规范、内部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推动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承办协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分会的成立和申报 

第十三条 各分会成立由协会秘书处以提案的方式向协会理事会提出申请,申请分两种形式: (一)协会秘书处直接向理事会提出申请; (二)由食品行业具有代表性的十个以上单位会员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并由五位协会理事或三位常务理事推荐,经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 1、食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有成立分会的要求; 2、有规范的名称; 3、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有办公地点和经费来源; 5、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 6、发展20名以上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申请成立分会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成立分会的申请书; 2、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活动经费来源说明; 4、筹备组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5、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分会的成立和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向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分会筹备组组织召开分会成立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负责人,聘任分会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分会每届任期三年,主要负责人可连选连任。 

第六章 分会的管理 

第十八条 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理事会授权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秘书处为分会的日常管理机构。协会秘书处指定综合管理部负责各分会日常工作的联络和协调。 

第十九条 分会主任(分会会长)、副主任(副会长)应由分会会员大会或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会主要负责人人选在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前,应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考核材料报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备案并征得协会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二十条 分会与协会之间应加强经常性的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分会制发的文件,特别是举办和组织重大活动,应及时报送协会备案。各分会应按要求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协会。 

第二十一条 分会每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在12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及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分会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会员会费全部纳入协会统一管理,会员由协会统一办理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有偿服务的合理报酬; (二)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支持; (三)会员和社会捐赠与资助; (四)协会统筹补助(会费提留)。 

第二十四条 分会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报请业务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章 分会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赔偿,直至撤销该分会: (一)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三)未经协会同意,截泊会费的; (四)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五)未经协会允许,擅自开展活动的; (六)一年内未开展业务活动; (七)连续两年不缴纳会员会费或不参加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遵守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超越核准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分会,经协会常务理会审议批准后,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有权终止其正在开展的一切活动并将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机关注销其分会资格并予公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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