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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  2024/3/27 8:58:53

来源:  盘锦市市场监管

全市农资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当前全市已进入春耕备耕时节,为强化农资市场监管,规范农资经营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确保农业生产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农资生产单位及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价格法》《计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广告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加强自律,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行为发生。

二、各农资生产企业要按相关标准组织生产,严格出厂检验,严把质量关,保障农资产品质量安全。各农资经营者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产品标准学习,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所采购农资产品认真查验并索取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严把进货关口。

三、各农资生产单位及经营者不得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对肥料产品虚假标注有效成分,不得伪造产品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恶意攀附他人商誉,不得有强制交易、强行搭售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各农资生产单位及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明码标价,在醒目位置公示商品价格,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要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在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农资价格上涨,扰乱农资市场价格秩序;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各农资生产单位及经营者不得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销售农资,具有竞争关系的农资销售者不得固定农资销售价格、不得限制销售数量、不得分割农资销售市场、不得联合抵制交易。

六、农资主管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指定购买、阻止农资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等。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不得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七、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农资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全面整治自身存在的不规范市场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农资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价格,加强农资市场监督检查,加大质量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农资产品、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从严从重查处。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各农资生产企业、经营者和相关单位的市场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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