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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相关裁量权基准》解读

发布时间:  2023/8/14 9:04:45

来源:  辽宁市场监管

一、起草过程和背景

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前述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相关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规则》和《基准》)。

 

二、主要考虑

一是依法制定。

科学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规则》所有内容均严格依法规定,符合《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规定。

二是结合实际制定。

《规则》作为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重要配套行政执法制度,既要为当前行政处罚裁量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又要具有较强操作性。制定过程中,充分考量《规则》出台后对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的作用,合理吸纳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同时紧扣我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保证《规则》的出台能够有效指引全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工作。

三是配套裁量权基准。

《基准》作为《规则》在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处罚条款应用的体现,考虑到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新旧规定中对制定裁量权基准要求变化不大,在调整《规则》同时,同步梳理、汇总了近年来制修订的裁量权基准,配套《规则》共同指导行政处罚工作。

 

三、重点内容

《规则》共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础规定。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规定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相关概念内涵、制定权限。

(二)调整机制。第七条至第十三条,主要规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程序、修订程序、适用原则和制定要求。

(三)具体规则。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规定“不罚、减轻、从轻、一般、从重”五种情形适用条件。

(四)裁量监督。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主要规定裁量审核、裁量监督等内容。

(五)其他规定。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主要规定了药械化的适用、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

《基准》涉及质量监督、食品安全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11类市场监管领域107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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