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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食品生产企业更换名称,旧包材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发布时间:  2023/5/12 15:11:27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问题:食品生产企业更换名称,旧包材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留言日期:2023-04-28

你好,请问食品生产企业更换企业名称,旧包材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如果有过渡期6个月,自变更起,是否可以继续生产6个月,还是所有旧包材在6个月内全部废弃。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回复时间:2023-05-08

本着节约资源、合理使用的原则,同一市场主体在企业名称变更后,新旧包装混合使用的过渡期为6个月,自食品生产者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计算。

问题:食品委托关系

留言日期:2023-04-28

您好!请问: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厂家生产食品,这种委托行为是属于哪种法律关系?如果所委托的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法律责任由委托方还是生产方负责?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回复时间:2023-05-08

委托生产食品的责任划分,通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

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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