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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期)

发布时间:  2023/4/3 14:23:50

来源: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号)及对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相关要求,现将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辽宁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淘宝网可洋食品商行(经营者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可洋食品商行)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辽宁省盘锦鑫涞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鑫涞鑫蒸豆糕(水蒸糕点),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淘宝网盛京de味道(经营者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佐芝客便利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辽宁省铁岭市豆中宝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中宝干酱,其中氨基酸态氮(以N计)含量不符合有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3.大连果菜批发市场秦华蔬菜部销售的小油菜,其中氟虫腈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沈阳市沈河区佐芝客便利店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连果菜批发市场秦华蔬菜部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并将不合格食品溯源线索通报相关部门。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盘锦鑫涞鑫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岭市豆中宝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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