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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2023年第2期)

发布时间:  2023/3/29 13:53:28

来源: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餐饮食品、饮料蔬菜制品、方便食品调味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水产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糖果制品、蛋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罐头、食品添加剂、薯类和膨化食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糕点、酒类、水果制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饼干、食糖和其他食品31大类食品共1082批次,检出32批次不合格,涉及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污染和质量指标问题。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并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查清产品流向、停止销售、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风险,并将查实的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由南昌市亚二十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三文鱼,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由江西田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李振球客家熏鸡,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由江西天和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珍硒姬松茸猴头菇麦芽冲调粉,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由赣州市南康区丘岭食品厂生产销售的李子,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由江西吴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江西和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冯博士?钙维生素D3咀嚼片,霉菌和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由于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迎宾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由江西易堂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易堂源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由赣州市南康区浮石山天然食品饮料公司生产销售的大山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由鄱阳县饶洲纯矿泉水厂生产销售的饶洲纯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由赣州市南康区鑫宝农场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益秀山泉包装饮用水,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由高安市大旺水业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高安市蔡溪山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樟树岭饮用山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由安义县峤岭圣水山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忆思湉山泉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由德安县袁家湾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天然清泉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由赣州金百净山泉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金百净山泉桶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农兽药残留问题
(一)由德兴市念军红茶舍销售,标称德兴市茗宏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明前绿茶,草甘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由南昌塞拉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由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鲜美惠生活超市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由南昌市新建区庆平猪肉摊销售的,标称天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肝,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由南昌市东湖区老三年猪肉行销售的,标称南昌市高新区昌东镇起鹏屠宰场生产的猪肝,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由南昌市西湖区浙北金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甜橙,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南昌西湖区浙北金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七)南昌市东湖区兴煌水产批发部销售的桂鱼,五氯酚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食品添加剂问题
(一)由鄱阳县豪渝火锅田畈街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由深圳市龙岗区金源帝百货商行销售的,标称江西优康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江西鑫源欣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雪梨蜂蜜枇杷膏,山梨酸及其钾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由南昌县象湖邓烨餐饮店销售的蛋炒河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由南昌县小蓝陈记汤店销售的拌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由南昌县胡弦小吃店销售的肉炒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由樟树市世纪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炒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重金属污染问题
由赣州市章贡万民果菜商行销售的茄子,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质量指标问题
(一)由都昌县福德龙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南昌古窖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南昌老窖酒,固形物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由江西财富广场有限公司新余胜利北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九江市金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桂花茶饼,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九江市金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由婺源县梦里老家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沙琪玛,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由石城县红良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赣源醇(清香型白酒),酒精度、乙酸乙酯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上一页: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3年第16期)
下一页: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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