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常识
当前位置:首页 > 食安常识

用禁药给牛蛙治病,结果都被判实刑

发布时间:  2020/11/25 0:00:00

来源:  永定法院微信号

 寒冷冬日,来一份泡椒田鸡配啤酒真是暖胃又暖身。然而,一些不法之徒却在喂养牛蛙的饲料中添加国家禁用兽药和人用药,使美味变了味,也因此锒铛入狱。


 近日,永定法院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卢某、杨某、庄某在牛蛙养殖期间,非法添加禁用药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2017年7月份开始,卢某、杨某合伙在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某村养殖牛蛙,并聘请庄某当养殖场工人。2018年5月份以来,针对生病的牛蛙,杨某多次指导卢某、庄某在喂养牛蛙的饲料中放入国家禁用兽药氯霉素及人用药。


 2018年7月4日,中国渔政龙岩市永定区大队执法人员对该牛蛙养殖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仓库存放有大量禁用药品氯霉素以及阿莫西林胶囊、头孢氨卡胶囊、盐酸雷尼替丁胶囊等人用药品,并提取牛蛙样品送检。


 经检测,抽样的幼蛙氯霉素含量为547.2μg/kg,成蛙氯霉素含量小于0.1μg/kg。


 此后,卢某、杨某在明知牛蛙含有氯霉素且渔政执法大队明确告知不能销售的情况下,仍商议并告知庄某将牛蛙出售给吴某介绍的客户,并经由吴某结算,吴某在扣除养殖场向其购买的饲料款后,将剩余购买牛蛙款及预付的5万元饲料押金分二次共计转款341480元给卢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


 卢某、杨某、庄某在牛蛙养殖期间添加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食品动物禁用药品氯霉素及人用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法院依法宣判


 综合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永定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三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卢某、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杨某的家属代为缴交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审法院因此酌情从轻处罚,将杨某的刑期由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其余均维持原判。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牵动社会大众的神经。本案卢某等人在牛蛙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兽药及人用药,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将这些禁用药、人用药用在动物身上,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还可能会因动物滥用抗生素而导致人食用后出现耐药性,甚至危及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食品卫生安全是保障人类和公共卫生的永恒主题,需要全人类、全社会共同守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上一页:15条冷链食品建议,请查收
下一页:购买乳制品切忌看功效宣传

主办单位: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       承办单位:食安(辽宁)传媒有限公司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健康信息云平台 | 辽宁省食品安全培训网 |
(ICP备 辽B2-201500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