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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口水油”成食品安全犯罪洼地

发布时间:  2020/11/10 10:17:4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都说没什么烦恼是一顿火锅解决不了的,火锅因其简单的烹饪方法与丰富的食材范围风靡南北、广受欢迎,而麻辣味的红油锅底更是一顿火锅的“灵魂”,可是如果是加了“口水油”的秘制火锅呢?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就有一家火锅店的老板和厨师将客人用剩的红油锅底进行“二次提炼”后制成新的锅底重新出售。现两被告人均获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油”口感差 “老油”会更香吗?


宁波男子老杨在宁波市鄞州区某校园周边经营着一家火锅店,2018年底开业,至2019年下半年,店内的生意逐渐开始冷清。



厨师长向老杨建议道:“店里生意不好,可能是因为客人觉得我们火锅锅底的味道差,我们现在的红油锅底用的都是‘新油’,‘新油’没什么香气。我以前在重庆的时候就听说有的火锅店会从客人吃剩的红油锅底中提炼出‘老油’,‘老油’可以起到一个类似酵母的作用,还有一种特别的香味,要不我们也试试吧?”


老杨听后决定尝试一下。在老杨的默许下,2019年9月期间,贺师傅将店内客人吃剩的红油火锅锅底偷偷收集到后厨,过滤掉食物残渣后,再经过加热、沉淀等方式循环加工提炼“食用油”,并按2%的比例添加至新的火锅底料中再次对外销售。




老板厨师长联手 制售“口水油”锅底



之后,陆续有顾客发现了这家火锅店的“回收油”秘密,通过网上发帖的方式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过调查后,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0年7月,公诉机关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老杨、贺师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鄞州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两被告人在学校周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两被告人支付实际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712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3+4”大陪审模式 认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2020年8月6日,鄞州区法院适用“3+4”大陪审模式,即法官3人、人民陪审员4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20年9月16日,鄞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老杨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贺师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两被告人支付公益诉讼起诉人鄞州区检察院赔偿金7120元;两被告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两被告人已履行赔偿义务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解析


提炼“口水油”是行业传承还是“地沟油”犯罪?


本案承办法官俞露烟介绍道,在审理过程中,曾面临对于提炼“口水油”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问题。


两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时辩称,“口水油”按比例兑入新锅底的做法并非为了获利,主要是火锅底料中加了这种“老油”味道会更好,“老油”可以起到一个类似酵母的作用,增加锅底的香味,在重庆的部分火锅店里都有这么一种传统做法,系行业传承。


而事实上,早在2011年,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就联合30多家川内餐饮商协会,组织会员单位作出承诺,宣誓告别“老油”、“推行一次性锅底油”,将“老油”回收用作生物能源和饲料工业用油原料。故此,“口水油”这一行业陋习早已被淘汰。


鄞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两被告人提炼“口水油”的行为应认定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理由主要有两点:


第一,“口水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些常见的如甲肝病毒、结核杆菌等传染性病菌可以通过唾液传播。携带上述病菌的客人食用后,火锅底料中有可能残存上述病菌,“口水油”经提炼后再次拿给新的顾客使用,存在交叉感染的可能性。


且油脂在多次高温加热的条件下,还会产生慢性致癌物质,油脂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不断积聚,最终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此外,“口水油”多是在脱离监管、生产条件简陋的环境中生产,其质量和安全没有任何保障。


第二,提炼“口水油”属于“地沟油”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中的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综上,鄞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应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都说没什么烦恼是一顿火锅解决不了的,火锅因其简单的烹饪方法与丰富的食材范围风靡南北、广受欢迎,而麻辣味的红油锅底更是一顿火锅的“灵魂”,可是如果是加了“口水油”的秘制火锅呢?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就有一家火锅店的老板和厨师将客人用剩的红油锅底进行“二次提炼”后制成新的锅底重新出售。现两被告人均获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油”口感差 “老油”会更香吗?


 宁波男子老杨在宁波市鄞州区某校园周边经营着一家火锅店,2018年底开业,至2019年下半年,店内的生意逐渐开始冷清。



 厨师长向老杨建议道:“店里生意不好,可能是因为客人觉得我们火锅锅底的味道差,我们现在的红油锅底用的都是‘新油’,‘新油’没什么香气。我以前在重庆的时候就听说有的火锅店会从客人吃剩的红油锅底中提炼出‘老油’,‘老油’可以起到一个类似酵母的作用,还有一种特别的香味,要不我们也试试吧?”


 老杨听后决定尝试一下。在老杨的默许下,2019年9月期间,贺师傅将店内客人吃剩的红油火锅锅底偷偷收集到后厨,过滤掉食物残渣后,再经过加热、沉淀等方式循环加工提炼“食用油”,并按2%的比例添加至新的火锅底料中再次对外销售。

 

老板厨师长联手 制售“口水油”锅底



 之后,陆续有顾客发现了这家火锅店的“回收油”秘密,通过网上发帖的方式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过调查后,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0年7月,公诉机关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老杨、贺师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鄞州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两被告人在学校周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两被告人支付实际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712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3+4”大陪审模式 认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2020年8月6日,鄞州区法院适用“3+4”大陪审模式,即法官3人、人民陪审员4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20年9月16日,鄞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老杨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贺师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两被告人支付公益诉讼起诉人鄞州区检察院赔偿金7120元;两被告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两被告人已履行赔偿义务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解析


 提炼“口水油”是行业传承还是“地沟油”犯罪?


 本案承办法官俞露烟介绍道,在审理过程中,曾面临对于提炼“口水油”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问题。


 两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时辩称,“口水油”按比例兑入新锅底的做法并非为了获利,主要是火锅底料中加了这种“老油”味道会更好,“老油”可以起到一个类似酵母的作用,增加锅底的香味,在重庆的部分火锅店里都有这么一种传统做法,系行业传承。


 而事实上,早在2011年,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就联合30多家川内餐饮商协会,组织会员单位作出承诺,宣誓告别“老油”、“推行一次性锅底油”,将“老油”回收用作生物能源和饲料工业用油原料。故此,“口水油”这一行业陋习早已被淘汰。


 鄞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两被告人提炼“口水油”的行为应认定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理由主要有两点:


 第一,“口水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些常见的如甲肝病毒、结核杆菌等传染性病菌可以通过唾液传播。携带上述病菌的客人食用后,火锅底料中有可能残存上述病菌,“口水油”经提炼后再次拿给新的顾客使用,存在交叉感染的可能性。


 且油脂在多次高温加热的条件下,还会产生慢性致癌物质,油脂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不断积聚,最终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此外,“口水油”多是在脱离监管、生产条件简陋的环境中生产,其质量和安全没有任何保障。


 第二,提炼“口水油”属于“地沟油”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中的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综上,鄞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应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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