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信息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个部门联合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公告

发布时间:  2019/1/23 16:02:14

来源: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市场上部分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保健”产品过程中,捏造事实、以次充好,夸大产品用途及效果,制作虚假宣传广告欺骗消费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通过不正当的营销手段诱骗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病弱等人群,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十三个部门工作部署,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辽宁省通信管理局、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商务厅、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中医药管理局)、辽宁省广播电视局、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一个部门成立辽宁省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专项工作组201918日起,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100天的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

一、整治目标

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等各类违法行为。集中查办、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件,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保健”市场乱象,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行业及领域

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食品(保健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器材、用品、用具;日用消费品;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日用家电;玉石器等穿戴用品;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服务等。

(二)重点场所及地区

存在会议营销活动的宾馆酒店;容易发生“保健”市场推销活动的社区、公园、广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对象主要为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

(三)重点行为

虚假宣传、组织虚假宣传行为;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价格违法行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相关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方式

“百日行动”开展期间,将通过建立落实联动宣传机制、情况通报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会商沟通机制、明查暗访机制、联合惩戒机制、行刑衔接机制,组织开展执法专项检查,对重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集中约谈、行政指导,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形成“百日行动”的震慑力,达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

全省广大“保健”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自觉纠正存在的违法行为。

欢迎社会各界和消费者加强社会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17

 

上一页:教育部通知要求做好春季开学前学校食品安全排查
下一页: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适应改革需要出台规范广告发布登记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主办单位: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       承办单位:食安(辽宁)传媒有限公司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健康信息云平台 | 辽宁省食品安全培训网 |
(ICP备 辽B2-201500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