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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六大制度一项机制”强化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

发布时间:  2018/3/9 10:27:02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为稳步推进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持续加大检察机关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机关衔接力度,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最高检《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有关精神,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加强联系协作,探索建立“六大制度一项机制”,全面强化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
       一是建立工作联动和联系会议制度。明确具体工作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规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分析研判食品药品领域违法案件的新特点,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新思路,着力推进食品药品领域工作有效衔接。
      二是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及线索移送制度。定期交流食品药品公益诉讼相关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等信息,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在执法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函件一个月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反馈。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食品药品领域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函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针对行政违法事件,可派员参与共同调查。
       三是建立公益诉讼案件专业咨询协助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提供证据固定收集、数据分析定性方面专业咨询协助,一个月内出具或协助出具专业咨询意见,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向人民检察院反馈后,可相应延长出具意见的时间。
      四是建立案件诉前起诉主体商定制度。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人民检察院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助人民检察院商定相关起诉主体。
       五是建立案件支持起诉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将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积极争取人民检察院配合支持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材料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支持起诉的决定,作出不予支持起诉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是建立案件诉前督促制度。在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向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市人民检察院定期将各区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七是建立案件审判后反馈机制。对已经判决的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及时将判决结果反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需要后续跟进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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