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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转移——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发布时间:  2016/11/9 0:00:00

来源:  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焦点之一,遭遇有碍健康的作假食品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所以食品安全问题只靠政府监管是不理想的,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辅助社会管理的职能,能够帮助企业转嫁风险,保障消费者权利,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发展。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介绍如下:

一、投保对象

食品生产商与销售商,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及流通企业。

二、保险流程

食品安全责任险涉及到食品企业、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三方。食品企业首先向保险公司投保,一旦投保企业产品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可向投保企业提出索赔,投保企业根据情况,可敦促保险公司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运行过程     

三、保险责任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担的是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四、保险期间

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赔偿金额

赔偿限额根据投保企业需求确定,具体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六、保险费率

针对食品企业的类别、销售规模等不同情况,根据年度累计责任限额和年度销售额设计基准费率,并依每人责任限额等设定相应的浮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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