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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食药监局开展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飞行检查

发布时间:  2016/6/7 13:18:03

来源:  辽沈晚报

为进一步落实锦州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联合发文《关于印发锦州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锦食安办发【2016】3号)精神以及锦州市《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推进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5月5日至5月13日,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飞行检查(即不通知被检查企业而对其实施快速的现场检查)。

此次飞行检查,根据《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锦食药监餐发【2016】58号)文件的要求,飞行检查人员重点抽查被检单位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合格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体检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体检项目是否符合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认真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加强餐饮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进一步提升餐饮服务单位饮食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此次飞行检查分三个小组进行:第一小组由市食药监局局长刘占禄带队,检查地区为古塔区、凌河区、松山新区;第二小组由市局副局长吕延峰带队,检查地区为凌海市、义县、太和区;第三小组由市局副局长孙宝来带队,检查地区为北镇市、黑山县、滨海新区。每个检查组按照辖区监管单位名单抽取1家学校食堂、1家托幼机构、3家其他餐饮服务单位,并不定家数的进行现场随机检查。

市食药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局长刘占禄第一时间带领检查组,早安排、快行动,亲临一线,连日进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飞行检查。于5月10日下午检查了古塔区红星幼儿园食堂、锦州铁路高级中学食堂、人民街附近3家餐饮服务单位;5月11日下午检查了松山新区锦州博雅幼儿园食堂、渤海大学食堂、科技路附近3家餐饮服务单位;5月12日下午冒雨检查了凌河区中心幼儿园食堂、渤大附中食堂、洛阳路附近3家餐饮服务单位。刘占禄局长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证明进行了细致检查,详细询问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落实全市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执行情况,并叮嘱从业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规定,把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关。市局副局长吕延峰、副局长孙宝来分别带队进行了飞行检查。

 从这次检查结果看,县(市)区食品监管部门能够严格落实《关于印发锦州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以及锦州市《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高度重视、行动迅速,宣传及时;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能够马上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整改。大多数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能够严格落实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要求,做到上岗必体检。对全市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知晓率达到95%以上。但也存在个别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先上岗后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证明过期不及时复检、甚至从业上岗不进行健康体检的现象。

 市食药监局要求各县(市)区要引起高度重视,要以此次飞行检查工作为契机,结合落实《锦州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和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强化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监督检查机制,加大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从业人员按规定从事餐饮服务。

 市食药监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飞行检查工作,市局将对此次飞行检查的结果进行专门总结通报。市食药监局要求,各县(市)区局要认真梳理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监督检查情况并于2016年5月底前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报送至市局食品餐饮监管处。     (孙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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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需要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人员应包括直接参与食品生产经营的有关人员,主要是: 食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工作的人员; 食品经营单位从事食品销售、运输、贮存、采购、检验、验收、质量管理、设备养护、调配等工作的人员; 餐饮服务单位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厨(技)师及辅助人员、服务员、采购员、洗消清洁及仓储人员; .保健食品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工作的人员,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从事保健食品销售、运输、贮存、采购、检验、验收、质量管理、设备养护、调配等工作的人员; .奶牛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

 

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对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先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简称转氨酶)项目,如转氨酶异常,则增加甲型肝炎病毒 IgM 抗体和戊型肝炎病毒 IgM 抗体检查项目。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的体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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