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岸法院审结本院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2014年5月起,被告人吕长银租赁了重庆市南岸区黄桷桠金竹村高东寺组98号民房,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未办理健康证明的情况下生产米粉,销往重庆市南岸区、渝中区等多处的农贸市场及饮食店。自2015年6月起,被告人吕长银为延长米粉保质期,防止米粉变酸,在浸泡大米时加入甲醛,并用经甲醛浸泡后的大米制作米粉销售。
同年8月26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工作人员在吕长银的作坊将其查获,并从现场查获米粉半成品、成品及甲醛溶液(500ml)一瓶。经检验,从吕长银处提取的米粉中甲醛含量为338.2mg/kg,从吕长银处提取的早籼米中甲醛含量为6.1mg/kg。归案后,吕长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长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吕长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作出前述判决。
根据卫生部相关通报,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认定,甲醛与吊白块、苏丹红(代谢物邻甲苯胺)三种物质属于人类明确致癌物,对人体的危害较大,是卫生部向社会公布的6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明确禁用的非食用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