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地方法规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虫草类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辽食药监办保〔2015〕5号)

发布时间:  2015/4/2 13:33:27

来源: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有媒体报道部分“虫草菌丝体”、“蝙蝠蛾拟青霉菌丝体”等保健食品(以下简称虫草类保健食品)冒充冬虫夏草或打着冬虫夏草的旗号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领域违法违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虫草类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开展虫草类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对辖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虫草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我省已知虫草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参考名单见附件1)
 
2.对辖区内虫草类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互联网虫草类保健食品经营者(含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查内容
 
1.是否按批准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
 
2.标签说明书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是否一致;
 
3.互联网经营者(含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存在发布虚假信息、销售假冒伪劣虫草类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4.是否存在对未经审查批准或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
 
三、依法处置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产品进行处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一律依法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一律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对未经审查批准或擅自篡改广告批准内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告诫,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届满未进行整改的,对其产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
 
四、工作要求
 
1.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执法检查责任,真正将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2.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做到证据充分、程序严谨、文书规范;
 
3.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及案件查处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国家总局和省局将根据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情况,对虫草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
 
请各市及绥中、昌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本次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并填写《虫草类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表》(附件2)和《虫草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情况表》(附件3),于2015年3月1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送至省局保化处。
 
联系人:张达敏邱志斌
 
联系电话:024-31607090024-31607038
 
电子邮箱:baohuachu@lnfda.gov.cn
 
附件:1.辽宁省已知虫草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参考名单.xls
 
2.虫草类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表.xls
 
3.虫草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情况表.xls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月23日

 

上一页: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58号)

主办单位: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       承办单位:食安(辽宁)传媒有限公司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健康信息云平台 | 辽宁省食品安全培训网 |
(ICP备 辽B2-201500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