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解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于2025年3月16日正式发布。跟着“标小通”一起来看一看标准内容发生了哪些变化吧!
标准的修订原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于2025年3月16日正式发布。标准修订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在保障食品安全与消费者权益核心的同时充分满足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需求。
标准的修订内容
01
“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除预先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质量、体积及长度标识的食品”外,新标准将预先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并“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包括称重方式和计件方式)”也纳入了“预包装食品”的范围。填补了原GB 7718对于“无净含量标示”的预先包装食品的管理空白。
02
关于“日期标示”
新标准规定预包装食品应统一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在此前提下,保质期作为可选择标示内容自愿标示。
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预包装食品与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2时,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在保证食品安全,避免食物浪费的前提下,新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可根据食品特点及工艺自愿标示“消费保存期”,作为食品在食品标签标明的贮存条件下的最后食用日期。
03
关于“食品名称”
修订后的标准细化了关于真实属性名称的表述,规定真实属性名称指“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包括对配料特征、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专属特征的描述”。
04
关于“配料表”
修订后的标准根据GB 7718-2011的执行情况,细化了对于“复合配料”“食品添加剂”“承担包装功能的可食用物质”“直接添加的菌种”等标示要求,同时对GB 7718-2011中“表1 配料标示方式”进行了扩充并由正文调整至“附录A”。
05
关于“配料强调与定量标示”
新标准明确了属于“配料特别强调”的情形以及“定量标示”的要求和形式,规定了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的要求及不得使用的情形。新标准还规定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其他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从其规定。
06
关于“致敏物质”
新标准要求如在食品生产中直接将含麸质谷物、甲壳纲类动物、鱼类、蛋类、花生、大豆、乳、坚果等八类含有致敏物质的食品及其制品用作食品配料,需在食品标签上强制性标示。鼓励食品生产者对八大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质自愿进行标示。
07
关于“进口食品”
新标准单独设置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示要求的章节,规定了进口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配料表、生产经营者信息、原产国或地区、日期标示、适宜人群及食用量或使用方法的标示要求。
08
关于“数字标签”
修订后标准中新增了数字标签的定义及应用要求。数字标签是食品包装上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的食品标签,消费者可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扫描食品标签上的二维码获取食品标签信息。鼓励食品生产者使用数字标签,通过数字标签标示的内容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同时使用数字标签标示了应当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的事项可以简化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标示的标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