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4个“校园餐”食品安全典型案例+7个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及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6个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01/陇南市成县某蔬菜店向学校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10月28日,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成县某学区使用的食用农产品大白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农药残留毒死蜱项目超过标准限量,学校依法索取了电子一票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经追溯,该批次大白菜由成县某蔬菜调味品批发部供应,该批发部未索取上游供货商的进货票据、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及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
2024年12月11日被成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涉案金额920.31元,获得违法所得885.3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3月21日,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85.33元;3.并处罚款50000元。
02/陇南市西和县某中学食堂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三防”配备不到位案
2025年3月18日,西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和县某学校食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堂:1.食品安全总监无有效健康证明;2.操作间入口未配备灭蝇灯,“三防”设施配备不齐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规定,西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3/陇南市康县某初级中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5年3月18日,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康县某初级中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发现该食堂:1.食品原材料进货查验未索取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4/陇南市文县某初级中学食堂“三防”措施不到位案
2025年3月13日,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文县某初级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存在以下问题:1.操作间无防鼠设施、出菜口无防蝇设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文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春雷”行动】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两起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及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牛羊肉批发部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类案2025年1月7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牛羊肉批发部待售的羊胴体上无动物检验讫印章,当事人现场也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景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羊胴体,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通过此类案件的查处,能有效阻止有害肉品流入市场,打击非法经营肉类行为,防止劣质肉品以低价冲击正规肉品市场,确保市场上肉品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让消费者放心购买和食用肉类产品,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二某百货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2025年1月7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百货超市货架上待售的部分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景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过期食品易变质,食用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肠胃不适等健康问题。查处此类行为能对商家起到警示作用,促使他们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形成诚信经营的良好风气。
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典型案例(第一期)
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解决和消除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三无”食品、“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等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扎实有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案件查办,提升消费者防范意识,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第一期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英山县某粮油店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9月2日,接英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移交线索,英山县某粮油店销售的“某某米”,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26-2022要求,检验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某某米”从某批发市场购进,共购进50袋,未按要求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2025年1月15日,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作出罚款101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英山县某服务部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案
2024年12月11日,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英山县某服务部物流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仓库中保温箱内环境温度不能达到所贮存食品需要的温度。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该服务部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服务部物流仓库进行检查,发现仓库中保温箱内环境温度仍不能达到所贮存食品需要的温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025年1月26日,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英山县某百货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11月5日,受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英山县某百货超市经营的部分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香蕉”18公斤,未按要求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2025年3月26日,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0128.8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沈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1月17日,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沈某经营的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禾宸源鱼酸菜等八个品种的食品超过保质期,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当事人现场主动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销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2025年4月3日,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处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胡某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5年3月14日,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胡某某经营的烤鸭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加工场所标称沂水县某某鸭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瘦肉型鲜鸭21件,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张贴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2日从某某批发市场购进的,共购进21件,尚未开始制售。采购时未索取进货票据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25年4月18日,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处以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克州市场监管系统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克州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主攻方向,重拳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侵权假冒、虚假营销、缺斤短两及食品非法添加等民生领域群众反应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予公布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艾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案
2024年11月 26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艾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的线索移交函及喀什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和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经查,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平台认识的一位老板用微信以720元/箱的价格购买30箱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洋酒。经保乐力加中国区法务部对该洋酒进行鉴定,结果为该洋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0件洋酒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克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吐某无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案
2024年12月30日,克州市场监管局接到克州公安局食药环分局“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洋酒的行为”线索移送函。经查,当事人在无照经营情况下从阿图什市某商行处购进了6瓶价值1140元的涉嫌侵权洋酒,并以124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阿图什市某进口商品专卖店,获得违法所得100元。经鉴定,该批洋酒为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4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销售者不明知该商品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
3.有证据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
4.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5.违法所得不超过3000元;6.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且已承担民事责任。”,克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不予其他行政处罚。
案例三: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阿图什市某消防器材经销店销售不合格的消防水带案
2024年11月14日,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店内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抽样检测的检验报告,结果为不合格产品。经查,阿图什市某消防器材经销店于2023年从乌鲁木齐购入该批10卷有衬里消防水带,经营者购进时没有查验检验合格报告,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等相关的材料。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作出没收不合格的有衬里消防水带9卷,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阿合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1月8日,根据阿合奇县某高层三单元住户反映,本单元电梯在上升或下降的过程中出现突然下坠至底部,然后又上升的现象。经执法人员核查,该电梯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5年1月2日。根据当时的视频监控显示,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维保人员阿某于1月2日下午18时32分维保人员进入电梯上升至顶楼机房开始维保,18时40分完成维保走出电梯,整个维保过程仅用了8分钟,且只有1名维保人员,维保期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和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阿合奇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3元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阿克陶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阿克陶县某巴仁杏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6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阿克陶县某巴仁杏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合作社生产的巴仁杏干标签产品标准代号标注错误,巴仁杏包肉标签未标成分或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产品营养成分。经核查,当事人生产的该产品只在抖音店铺进行销售,没有上市销售。该合作社接到投诉后已把该产品从抖音店铺进行下架,并联系消费者对已经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阿克陶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阿克陶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司某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1月16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克陶县迪亚尔农贸市场检查时,发现司某雇佣人员在散发维汉双语广告宣传单。上面主要内容是“阿克陶县县中心古力勒克十字路口附近的商铺6万一间出售,包装修,即买即收租,前十名客户优惠一仟元”。经了解,目前该商铺在出租状态下,产权还未完成变更。当事人在房屋处于出租状态下散发“即买即收租”的广告单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诱导消费者。
当事人发布虚假宣传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阿克陶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