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号令、98号令落地,食品安全管理员、总监培训要求升级!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97号令)和《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98号令)引发广泛关注。两项新规直击食品安全管理核心,对食品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提出更严格、更系统的要求。
今天我们来梳理一下97号令的一些重点变化。
首先,60号令规章名称的修改,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改成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其次,97号令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专业技术要求、培训时长等有了更明确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再也不能随随便便任命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了。
97号令第七条规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97号令和98号令同时对食品安全培训时长也有了更具体的要求。
第十七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予以记录,存档备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 小时。
第二十一条规定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 40 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