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法院判决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例
发布时间:2025/2/13
来源:FDA食安云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朱某某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豆制品加工小作坊,并在其租赁的房屋内生产豆制品。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时发现,朱某某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了“辅仁土霉素”,声称可起到防腐作用。经鉴定,涉案豆腐皮中含有土霉素成分。朱某某在2021年6月1日至8月18日期间,销售金额达55840元,非法获利10000元。
二、案例分析及调解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法律规定,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同时,法院追缴其违法所得10000元,并没收现场查处的土霉素103片、豆腐皮70斤。此外,朱某某被责令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0000元,以补偿其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三、案例点评
食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得非法添加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朱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旨在提高违法成本,震慑潜在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被告人朱某某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豆制品加工小作坊,并在其租赁的房屋内生产豆制品。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时发现,朱某某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了“辅仁土霉素”,声称可起到防腐作用。经鉴定,涉案豆腐皮中含有土霉素成分。朱某某在2021年6月1日至8月18日期间,销售金额达55840元,非法获利10000元。
二、案例分析及调解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法律规定,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同时,法院追缴其违法所得10000元,并没收现场查处的土霉素103片、豆腐皮70斤。此外,朱某某被责令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0000元,以补偿其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三、案例点评
食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得非法添加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朱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旨在提高违法成本,震慑潜在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