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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咸鸭蛋变质要求千元赔偿,法院释法说理化解矛盾

发布时间:2025/2/10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张某在某生鲜超市购买咸鸭蛋,支付费用16元。所购买的系散装的咸鸭蛋,没有外包装。张某因发现购买的鸭蛋变质到超市中要求处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生鲜超市陈述发现张某带回来的一枚鸭蛋确实存在变质的情况,但是在销售过程中确实无法查明鸭蛋是否存在变质情况。该生鲜超市提供了的进货单及合格证、生产厂家提供的抽检报告、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张某要求商家赔偿1000元,生鲜超市不认可,但同意退一赔三。双方协商未果,故张某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及调解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生鲜超市属于食品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负责。本案中所销售的鸭蛋,没有相关包装,属于法律规定的散装食品。我国目前对散装食品的管理要求,低于预包装食品的管理要求,本意保护粮油、肉食、腌制品等低附加值、初加工的农产品,也使得消费者购买生活物品时有更多的选择。虽然对于散装食品的管理要求及标准相对宽松,但也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本案中出现的变质食品情况,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评判生产销售者的责任承担问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同时,司法解释对“明知”的情形进行了列明:(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该生鲜超市作为销售者责任承担上,应从是否存在明知的过错上来判定赔偿责任的承担,而不是当销售食品出现了变质情况就适用该赔偿责任。对于咸鸭蛋是否存在变质等情况,无法要求销售者从外观进行判断,本案中生鲜超市提交了相关进货渠道及销售记录,从而证明该散装食品并非“三无产品”,也对货物进行了相关安全审查,故虽然生鲜超市销售的咸鸭蛋出现变质情况,但不能以此来判定其存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销售的情况。

      最终法院对张某一千元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生鲜超市认可退一赔三来处理,故法院按照此意见来进行裁判,即该生鲜超市支付张某64元。案件已经审结,但承办法官担心原告不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不能接受判决结果,便在庭后对原告讲解了《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