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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地区食品销售主体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10/12 来源: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

        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拟批准发布1项团体标准,现将标准文本予以公示(见附件1),公示期为2026年10月12日至2026年11月12日。

        如对公示文本有异议,请于2026年11月21日前实名向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提出,并提交《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4)。单位提出意见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意见的需实名并提供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太白山路110—3号,联系电话:15524305090。


附件:

1.第1部分小食杂店-农村地区食品销售主体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2.第2部分食品批发商-农村地区食品销售主体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3.第3部分食品摊贩-农村地区食品销售主体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4.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